讀書多了自然想寫點什么,今天談兩個問題。
筆者業(yè)務往來中遇到一個客戶,客戶公司是商標代理機構,注冊了且注冊成功了“代理服務”之外自己的品牌商標,驚訝之下馬上追問緣由(想著人家是不是有神通廣大的關系),客戶輕描淡寫的說,先等商標注冊成功了,才申請的代理備案,并且感覺代理資格沒啥用,打算注銷掉。
聽完之后,豁然開朗但又不敢茍同他對于代理備案資格輕蔑的態(tài)度,但也開始想探究探究對“商標代理機構”這個身份的理解和其在當下經(jīng)濟發(fā)展中是否有“申請注冊其他商標”的現(xiàn)實需求。因為說實話,筆者也是長期以來憋著一股不滿的氣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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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個“中林”商標案。紫葳建筑公司注冊“中林”商標,被商標局以“商標代理機構不得注冊與自己代理服務無關的其他商標”商標法禁止條例給予駁回了,紫葳建筑公司因不滿遂從商評委告到北京知產(chǎn)法院。審判中紫葳建筑公司承認其經(jīng)營范圍包含“商標代理”和“知識產(chǎn)權代理”業(yè)務,但卻一直強調其是作為建筑公司而非商標代理機構身份經(jīng)營和盈利的。當初申請成為代理機構也是為了便于自身網(wǎng)上申請商標,但是并沒有承接代理業(yè)務。
《商標法實施條例》規(guī)定商標代理機構須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義辦理商標注冊申請、商標評審或者其他商標事宜”且經(jīng)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備案。紫葳建筑公司很顯然符合上述要求。雖然沒有承接代理業(yè)務,但是不代表也不能防止以后實施代理行為。因此北京知產(chǎn)判決“中林”商標不予注冊。紫葳建筑公司也沒有繼續(xù)上訴。
筆者想說,判斷是否屬于商標代理機構,是不是還有可能有另一個標準,就是考察其代理業(yè)務與其他業(yè)務的營業(yè)額占比,從實質判斷。這么一說有些道理,但是不好操作。比如比例標準怎么劃分?業(yè)務的營業(yè)額也是有變動的,判定標準具有不確定性。司法機關裁判也無法承受。
以上筆者的自問自答,其實就是凸顯出這樣的結論:不管你是否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行使了商標代理事宜還是沒有參與,只要在商標代理備案上掛了名了,你就逃不出《商標法》中的“商標代理機構”范疇的嫌疑,你想注冊其他的商標,只有被駁回的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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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 就像“中林”這個案子,明顯看出紫葳建筑公司是有“申請注冊其他商標”的需求的,而且是剛需?。ㄖ皇亲约翰涣私馍虡俗砸?guī)則)那么《商標法》就這么“一刀切”嗎?商標代理結構真的沒有注冊其他商標的現(xiàn)實需求嗎?
筆者回答,有!和紫葳建筑公司一樣,有些商標代理機構除了代理業(yè)務還有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等業(yè)務,不讓注冊商標,那就不能開展經(jīng)營。并且還容易遭到被惡意搶注,盜用并從事非法經(jīng)營活動。電視劇《九州天空城》只注冊了九類商標保護,沒有“全類注冊”,導致被搶注。更別說被限制了手腳的商標代理機構了......
《商標法》第十九條第四款的設立,本意在于防止代理機構利用專業(yè)知識搶注和囤積商標,但卻嚴重忽略了代理機構“申請注冊其他商標”的現(xiàn)實需求,更限制了其作為平等市場主體的權利,條款有點機械。如果商標代理機構想進行商標“搶注",自然不會再以商標代理機構的名義進行,而如果其想“申請注冊其他商標”,當然也完全可以以其他什么名義進行。你說是不?
(讀陳志興老師書《讀懂法官思維—知識產(chǎn)權司法實務與案例解析》并做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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