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是《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明確規(guī)定的,對初步審定商標公開征求公眾意見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開進行商標確權(quán),提高商標注冊審查質(zhì)量。
商標異議的內(nèi)容范圍很廣,既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與申請在先的商標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審定的商標違反了《商標法》的禁用條款或商標不具顯著性,還包括申請人不具備申請資格等。
提出商標異議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標注冊人,也可以是非商標注冊人,既可以是企業(yè)、事業(yè)單位,也可以是個人,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商標的異議期為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nèi),商標異議申請日期,以商標局請書件的日期為準。異議期的最后一天是節(jié)假日的,可順延至節(jié)假日后的第收到申一個工作日。
商標異議人須交送《商標異議書》,在異議書中要將被異議商標的申請人、商品類別、商標刊登初審公告的日期、公告期號和初審號填寫清楚。
反之,當(dāng)別人對自己商標注冊提出異議時,被異議人可以在期限內(nèi)作出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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