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行商標異議申請,就需要符合以下條件,一般包括下面四大條件。
《商標法》第30條規(guī)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標,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予公告”。《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2條第一款規(guī)定,“對商標局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異議人應當向商標局提交商標異議書一式兩份。商標異議書應當寫明被異議商標刊登《商標公告》的期號及初步審定號。商標異議書應當有明確的請求和事實依據(jù),并附送有關證據(jù)材料”。由此可見,異議申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異議商標。這一條件要求在異議申請書中載明被異議商標初步審定號的,就無從知曉異議人對哪個特定商標提出異議,商標局不予受理。
(二)有具體的異議請求、理由和事實。意義請求包括撤消被異議商標在指定使用的全部或者部分商品上的初步審定。異議理由和事實通常包括被異議商標違法《商標法》禁用條款、侵犯馳名商標權益、侵犯在先權利、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惡意注冊、被異議商標含有容易誤導公眾的地理標志、被異議商標與異議人商標構成相同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以不正當手段搶注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等等。
(三)在異議期內提出。異議期限為自初步審定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內。例如,某商標初步審定公告日為2003年1月25日,則異議期的最后一天為同年4月24日。最后一天為法定節(jié)假日的,異議期順延至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異議申請日以遞交日為準。依照《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0條的規(guī)定,異議人以郵寄方式提交異議申請的,異議申請日以郵戳為準。商標代理組織通常在一個信封內同時郵寄多份異議申請,但各異議申請日期都必須有相應的信封及郵戳日加以證明,無法實現(xiàn)在多份異議案卷中都保留有信封。因此,我們提倡一個信封一份異議申請。
(四)屬于商標局受理商標異議的范圍。對于應當向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的評審申請,商標局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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