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315晚會曝光了多家企業(yè)違規(guī)使用人臉識別攝像頭,搜集、跟蹤消費者的人臉信息和行動軌跡。
如今,商家安裝攝像頭的現象很普遍,那消費者如何得知門店安裝的是人臉識別攝像頭還是普通監(jiān)控攝像頭呢?其實區(qū)分這兩種攝像頭不太難,不懂技術的普通人只要稍微留心一下就能鑒別了。
從攝像頭的款式和安裝角度上分析,像那種安裝在天花板頂上的半球形攝像頭一般都是普通監(jiān)控攝像頭,而人臉識別攝像頭一般都是槍機式,且安裝須具有朝向人體頭部的一定角度才能采集到人臉,比如抬頭看正好能看到攝像頭對著人臉的。
由于人臉識別攝像頭比普通監(jiān)控攝像頭成本要高很多,所以一般商家都將其安裝在場所的主要出入口,并不會在所有地方都安裝。
人臉攝像頭的技術原理
1、人臉采集與預處理
通常情況下,攝像頭會利用人臉檢測算法,在采集范圍內掃描判斷是否有人臉如檢測人體五官及其相互之間的幾何位置關系,定位出人臉的位置和大小;此外,在實際場景下由于采集人臉由于會受到光線環(huán)境不同、臉部表情變化、人體走動、眼鏡口罩遮擋等眾多情況的影響,攝像頭會先對采集到的人臉圖像進行預處理來使得該人臉圖像能夠符合特征提取的標準要求,完成人臉的采集與預處理。
2、人臉特征提取
采集上報完成后,就會交由后臺系統(tǒng)進行人臉圖像的特征提取。因為人臉主要是由眼睛、額頭、鼻子、耳朵、下巴、嘴巴等部位組成,對這些部位以及它們之間的結構關系都是可以用幾何形狀特征來進行描述的,根據人臉五官關鍵點坐標將人臉對齊預定模式,然后計算特征,將人臉圖像轉化為一串固定長度的數值,一般稱為Face ID,FaceID相當于每個人的代號,一個ID對應一個人的身份。一旦被采集到,個人再也無法去修改人臉信息。
3、人臉匹配與識別
只需要將采集到的人臉信息與人臉庫預先存儲的信息進行搜索匹配,通過設定一個閾值,將相似度與這一閾值進行比較,來對人臉的身份信息進行判斷,就可以獲取此人臉對應的信息。
近年來,隨著深度學習的火熱發(fā)展,人臉識別技術不斷創(chuàng)出新高度,更多方法的發(fā)掘以及像Google、Facebook等公司技術大牛們項目的持續(xù)開源,讓人臉識別、深度學習甚至是人工智能顯得不再神秘,LFW(Labled Faces in the Wild:人臉數據集)識別率99%已經隨處可見,常見的AI模型有Deepface、FaceNet、DeepID1/2/3等。
當下人臉識別算法基本都得到了充分的大數據訓練,算法成熟度已經較高,對一些準確率不是極高的場合,ARM+DSP的處理方案已經成為人臉識別超低性價比首選,315報導的人臉識別產品基本上是基于該方案實現的,而目前以TI、MTK、海思的方案采用最為廣泛。
商家為什么熱衷于裝人臉識別攝像頭?
商家為什么熱衷于裝人臉識別攝像頭,難道僅僅像他們宣傳的那樣只是為了統(tǒng)計客流這么簡單嗎?如果只是統(tǒng)計客流,根本沒有必要用到人臉識別攝像頭,幾年前市場上就有可以通過檢測人體頭肩來統(tǒng)計客流的攝像頭。這里面,更深層次的原因恐怕是商業(yè)利益在驅使。
通過人臉攝像頭識別哪些用戶什么時候到店,到了哪些店,獲得這些用戶行為軌跡后,再結合用戶的消費信息及其它信息,商家就可以精準獲知用戶的屬性。當商家獲取這些信息后,便能產生奇效,他們可以根據用戶的偏好和個人畫像,對用戶進行針對性地營銷,甚至可以捎帶地進行“殺熟行為”,而我們對此卻毫無辦法。
最近幾年,各種新名詞層出不窮,新零售、大數據、千人千面...,一堆公司蜂擁而上,表面上看是利用新技術帶來新體驗,實際上是披著科技的外衣對公民個人隱私進行踐踏,終究商業(yè)還是要回歸到本質,利用質量、性價比、服務等來打動消費者才是核心,而不要一心想著在消費者身上薅羊毛。
現有法律規(guī)范對公民隱私的保護
人臉信息屬于個人獨有的生物識別信息,根據國家《信息安全技術個人信息安全規(guī)范》的定義,個人信息是指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個人生物識別信息、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箱、健康信息、行蹤信息等,而人臉信息就屬于個人生物識別信息,并且是個人信息中的敏感信息,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濫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財產安全,極易導致個人名譽、身心健康受到損害或歧視性待遇等。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打擊侵犯個人信息犯罪出臺司法解釋,對于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有了明確規(guī)定:非法獲取50條“敏感信息”即可入罪。其中明確說明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以及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途徑發(fā)布公民個人信息的,即認定為刑法規(guī)定的“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其中未經被收集者同意,將合法收集的公民個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也屬于“提供公民個人信息”
2021年1月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1條規(guī)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需要獲取他人個人信息的,應當依法取得并確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3條規(guī)定:“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jié)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這意味著只要是出售或者違反規(guī)定侵犯個人隱私的,情節(jié)嚴重的都要追究,這體現出國家對個人信息有保護方面有法可依,目的就是要有理有據地打擊目前嚴重泛濫的非法出售、非法提供或者違反規(guī)定提供個人隱私、軌跡信息的行為。像315晚會報導的這些技術提供商宣稱掌握了上億份人臉信息,那是極度不負責任的行為,一旦這些信息被泄漏,將對整個社會產生不可估量的影響。國家對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不遺余力,體現了國家對公民個人信息的重視,體現了我們社會主義國家以為為本,執(zhí)政為民的執(zhí)政理念。
總結
人臉識別技術有隱私泄漏的風險,但歸根結底還是在要在法律和道德范圍之內善意地使用技術。歷史已經告訴我們,技術都帶著兩面性。核技術能用來產生能源,也能成為大型殺傷性武器。在壞人手里,即使是看起來不危險的螺絲刀都能成為兇器。目前人臉識別技術在公共安全、交通出行、智慧城市等方面應用非常廣泛,像高鐵、機場等交通出行類場所已經普遍采用了人臉識別技術,不僅提升了通行效率,而且打擊了黃?,F象,保護了公共秩序和人民群眾權益。
人臉識別技術目前正處于蓬勃發(fā)展期,我國也走在了國際的技術前沿,像工信部在2017年發(fā)布的《促進新一代人工智能產業(yè)發(fā)展三年行動計劃》中將視頻圖像身份識別系統(tǒng)列為重點培育的智能產品之一,明確提出“支持生物特征識別、視頻理解、跨媒體融合等技術創(chuàng)新,發(fā)展人證合一、視頻監(jiān)控、圖像搜索、視頻摘要等典型應用,拓展在安防、金融等重點領域的應用”,體現了了國家對此類技術的重視和支持。我們不想看到的是:因為某些廠家不負責任地濫用,導致公眾對人臉識別技術深惡痛絕,使中國在視頻人工智能方面的大好局面受到破壞。視頻監(jiān)控技術肯定是不可或缺的,不論是治安還是抗疫方面,視頻監(jiān)控的成果大家都有目共睹。再返回到商業(yè)本身,攝像頭也可以做到不用看人臉去統(tǒng)計客流,比如用頭肩、身形去統(tǒng)計客流,這樣就避免了侵犯公民隱私。同時希望商家在采集人臉時明確告知,讓消費者知情的情況下選擇是否進入被采集范圍。我們都希望這個社會變得更安全、更便捷,善意、合理地使用技術,企業(yè)需要承擔起這個責任。
技術雖然無罪,但商業(yè)必須講道德。即使這些被點名的商家在場所內做到提前告知,但如何做到讓消費者確認?這種商業(yè)模式可以歇一歇了。說到底,不是技術有問題,需要承擔責任的是這些違規(guī)使用技術的企業(yè),希望這些被曝光的企業(yè)能夠真正認識到公民隱私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希望廠商確保公民個人信息不被濫用,保障公民個人隱私安全,在合法合規(guī)合情合理的基礎上,開發(fā)出更多有價值的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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